解釋異常增值稅抵扣券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的公告
[指導意見]:近年來,為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稅收體制繼續推進“委托,管理,服務”改革,優化營商環境。 ,進一步激發了市場主體的創業和創新活力。收獲感在不斷提高。但與此同時,一些罪犯...
一、公告的背景
近年來,為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稅收體制繼續推動“委托,管理和服務”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刺激市場主體的創業和創新活力,以及大多數納稅人的收益意識不斷提高。但是同時,少數罪犯使用稅收優惠措施來注冊“假冒企業”,這些假冒企業沒有實際業務,只是欺詐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犯下了非法和虛假發票后迅速逃離(失去聯系)惡意逃避稅收監管,不僅嚴重擾亂了稅收秩序,而且大大損害了守法納稅人的權益。為促進稅收征管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完善稅收監管體系,進一步遏制虛假發票,維護稅收秩序,優化經營環境,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特此公告。
二、根據規定,哪些特殊增值稅發票包含在異常增值稅抵扣證書(以下稱為“異常證書”)的范圍內?
(一)納稅人丟失或失竊了尚未發行的稅控設備,或者已發行尚未上傳的特殊增值稅發票。
(二)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未按照規定納稅的異常納稅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審核并比較了“不一致”,“缺失”和“無效”的特殊增值稅發票。
(四)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的大數據分析發現,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嫌虛假開具或未按規定繳納消費稅
(五)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逃逸(丟失聯系)企業開具的特殊增值稅發票的確認和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76號2016年)第2條(一)特定情況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六)申報了異常優惠券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一般增值稅納稅人,其相應的特殊增值稅發票也包括在異常優惠券的范圍內:
1.異常憑證的進項稅占同期所有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的70%(含)以上;
2.異常證書累計進項稅額超過50,000元。
三、如果一般增值稅納稅人獲得了特殊的增值稅發票并被包含在異常憑證中,該怎么辦?
如果將一般增值稅納稅人獲得的特殊增值稅發票列入異常憑證的范圍,則應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如果未申報進項稅額扣除額,則不允許扣除。如果已聲明進項稅額扣除額,除非另有說明,否則進項稅額將轉出。
(二)除非另有說明,否則尚未宣布出口退稅或已經宣布但尚未處理出口退稅的人暫時不得申請出口退稅。符合免稅條件的納稅人退稅已經辦理了出口退稅的,進項稅額應按照異常證明范圍內的特種增值稅發票上規定的增值稅額轉出;納稅人采用增值稅免征,退稅方式已經辦理了出口退稅,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現行規定辦理。退稅額與退票范圍異常的特種增值稅發票相對應。
如果納稅人在因欺詐性獲得出口退稅而停止出口退稅(免稅)期間取得特殊增值稅發票的,應按照《反補貼法》的規定將其包括在異常憑證的范圍內。 ([一)本文的條款。
(三)由消費稅的納稅人購買或委托的應稅消費品被用作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原材料,尚未宣布扣除原材料并已繳納消費稅,并且暫時不允許扣除;已宣布扣除,以抵消當期允許扣除的消費稅,而當期不足以抵消時應納稅。
四、如果將普通增值稅納稅人獲得的特殊增值稅發票包括在異常憑單的范圍內,并且已宣布抵扣進項增值稅,應否結轉進項增值稅?
根據該公告,具有稅收抵免A級納稅人資格的納稅人,取得異常證書并申報了增值稅減免,出口退稅或消費稅減免后,可以在納稅人10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提出申請。收到稅務機關的通知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驗證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進項稅額減免,出口退稅或消費稅額減免的規定,則無需轉移進項稅額,追回已退稅額或抵扣當期消費稅額允許的。納稅人未在期限內提出核銷申請的,應當按照第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理(期限屆滿后[一),[二),[三)])
五、如果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認定的異常憑證有異議,該怎么辦?
根據該公告,對稅務機關認定的異常憑證有異議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驗證。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有關抵扣進項增值稅,出口退稅規定的,可以繼續申報扣除額或重新申報出口退稅;納稅人可以繼續申報扣除額或者重新申報出口退稅;聲明消費稅的減稅額。
六、稅務部門和新注冊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納稅人通過大數據分析發現發現有與稅收有關的風險的納稅人有哪些規則?
根據該公告,經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通過大數據分析發現有納稅風險的納稅人,不得離線開具發票。使用發票軟件時,應按照稅務機關指定的方法對發票人員進行識別。新注冊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納稅人,自首次開具發票之日起3個月內不得離線開具發票,但不按規定使用互聯網辦理稅款的特定納稅人除外。危險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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