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警惕!行業慣例不等同于稅收法規。車險業應注意!
[指南]:財產保險業主要從事人壽保險以外的保險活動。近年來,隨著家庭汽車購買量的不斷增加,汽車保險在財產保險領域已處于領先地位。對于汽車保險業務,由于日常操作中違規行為的增加,伴隨著...
財產保險業主要從事人壽保險以外的保險活動。近年來,隨著家庭汽車購買量的不斷增加,汽車保險在財產保險領域已處于領先地位。對于汽車保險業務,由于日常操作中違規行為的增加,隨之而來的稅收風險也相應增加。根據寧波市汽車保險業的調查,在汽車保險業經營中違法經營的一些風險已轉移到征稅水平,亟待加強合規管理。
癥狀:
錯誤地將行業慣例視為稅法
A。稅務機關在對某家汽車保險公司進行風險分析時發現,銀監局多年來對公司的定期檢查發現了這樣一種現象:個別保險代理人或機構為自己的財產保險業務投保,收取傭金違反規定。例如,一家運輸公司以兼職代理的身份從事汽車保險產品的銷售,并為其自己的運營車輛購買了自己的汽車保險產品,并從中獲得傭金,并扣除了所有特殊索賠額稅前。通過擴大研究范圍,稅務官員發現許多此類特殊業務已成為行業慣例,但是這種異常業務的管理要求和開放程度在保險公司之間是不同的。
診斷:
不符合規定的費用不可扣除
B。汽車保險業務中有兩種常見的業務風險。其中之一是適應賠償或特殊賠償的行為。
已經證實,特殊索賠是指不符合保險索賠條件和標準的索賠,但汽車保險公司會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進行調和談判。特定于汽車保險行業的,通常在財產和意外保險公司的索賠部門對特殊索賠進行審查時,會出現處理性索賠案件,并且在與客戶溝通以達成協議后,對超出保險范圍的部分進行報銷。保險合同或索賠限額。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8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扣除與企業獲得的收入相關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中的“合理支出”一詞,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的必要,正常支出,應包括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此外,《會計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在進行會計核算時,不得隨意更改費用和成本的確認標準或計量方法,并且應當將費用和成本虛假列報,超標,省略。或列出不足。顯然,超出合同約定的部分所支付的成本和相關費用不符合日常生產和經營活動,不是必需的和正常的支出,因此不能在稅前支付。
車險業務的另一種常見業務風險是直接承保業務通過各種渠道轉換為代理銷售。那么,這可以給企業帶來什么好處呢?為了澄清這個問題,您首先需要了解保險代理人的概念。 《保險法》第117條將保險代理人定義為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向保險人收取傭金并代表保險人處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個人。直接承保業務是指保險公司員工向柜臺或其他地方的保單持有人出售保險產品的行為,以及應視為直接承保業務的其他行為。根據這個定義,不難發現可以為代理銷售收取傭金,但不能為直接承銷收取傭金。企業將直銷承銷業務轉變為代理銷售的目的正是為了獲得傭金收入。
很明顯,公司的這種行為是非法的。根據《兼職保險代理人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向保險公司投保自己的財產保險或人壽保險的兼職保險代理人被保險公司視為直接承保業務,定期保險代理人不得提取代理人手續費。因此,保險申請人自己的保險業務是直接承保業務,違反規定的傭金和費用等相關費用不能在稅前扣除。
推薦:
兩家稅收公司都必須嚴格控制風險
C。對于財產保險公司,他們應繼續完善內部控制系統,以有效地防止稅收風險。
筆者建議財產保險公司完善口徑不當的支付,直銷,代理業務等各種違法經營的內部控制管理機制,從源頭上控制違法賠償的發生。同時,高度重視涉及稅收領域的業務合規性問題的風險,明確業務實質,加強審查,堅決杜絕不合理的稅前扣除。
對于稅務機關來說,有必要全面調查相關的公司稅收風險,并對有稅收風險的公司實施預警。如果企業的整體稅收風險很高,甚至存在人為逃稅的情況,涉及的稅收數額很大,建議進行行業審計,以有效規范企業的稅收待遇。同時,有必要探索使用信息技術來監視業務系統的運行。通過收集企業的非財務數據以及各方信息的匯總,比較和分析,應準確確定業務的本質,以幫助企業將稅收內部控制機制整合到整個操作風險管理系統中,提高公司稅收風險的防范和處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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