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工資,薪金和雇員福利的稅前扣除新規則
國家稅務總局新發布的《關于企業工資,薪金,職工福利及其他支出稅前扣除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明確了企業福利補貼支出和企業年匯款已結清了支付年終工資和支付結束前支付的薪金稅前扣除額,以及企業接受的外部勞務派遣和用工支出等,并扣除了企業工資額薪水和員工福利得到了放松。
重點1:接受勞務派遣企業的勞務費用稅前扣除
34號公告規定,在下列兩種情況下,應按規定扣除因接受外部勞務派遣和就業的企業所發生的實際費用:稅金:按照協議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合同)視為人工費用。費用:直接支付給員工的費用,應作為工資和薪金以及職工福利費。其中,屬于工資和薪金的支出可以計入企業工資和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相關費用扣除額的依據。
[評論]新法規的最大變化是將企業在接受外部勞務派遣和雇用方面的實際支出分成兩種情況進行稅前扣除:
根據協議(合同),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被扣除為勞務費用。工資部分從用作用人單位的“工資和薪金”改為“人工費用”,不能再作為用人單位計算。扣除“職工福利,職工教育費用”三項費用的依據以及工會費用”,這意味著勞務派遣公司可以使用支付給派遣員工的工資作為計算這三個費用扣除額的基礎。
用人單位直接向被派遣職工支付的費用,分別視為被派遣職工的工資支出和職工福利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的支出可以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并作為計算用人單位其他有關費用扣除額的依據。
雖然可以扣除接受勞務派遣企業的實際費用,但付款方式是根據派遣員工的工資總額確定這三項費用的主體,應引起用人單位的注意和勞動服務公司。
重點2:企業支付的福利補貼稅前扣除額
34號公告規定,將其納入企業的工資,薪金制度,并與工資,薪金固定在一起的福利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減稅的通知》。 《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國稅函〔2009〕3號),可以用作企業所產生的工資,并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能同時滿足上述條件的福利補貼,按照國稅函[2009] 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視為職工福利費,并按計算限額在稅前扣除。
[評論]“它符合稅法中合理的工資和薪金原則,并且已包含在公司的員工工資和薪金系統中,并由工資和薪金確定。”這就是公司將發給員工的東西(員工食堂資金補貼,員工交通補貼,住房補貼等)。為扣除合理的稅前工資和薪水,需要福利補貼。如果不能同時滿足這三個條件,則不能將其作為工資薪金扣除,而只能作為福利支出扣除,其限額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
重點3:全年扣除扣稅前的應計工資
第34號公告規定,企業可以在支付年度的規定中扣除在年度結算和支付結束之前企業實際支付給職工的預扣年薪。
[評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34號公告)第六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和支出。本年度企業并非由于各種原因。可以及時獲得有效的成本和費用憑證。企業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以臨時計算賬面金額;但是,當最終結算時,應補充有效的費用和費用憑證。
在2015年第34號公告中,有關扣除匯款年度應付收入和扣除公司在匯款年度已應計薪金的規定僅在以及第34號公告第六條的重申條款,也是《企業所得稅法》權責發生制原則的具體體現。這個問題的澄清在減輕納稅人和納稅人不必要的稅收調整負擔方面具有很強的實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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