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5號)
[指南]:為了規范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和管理,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以下是關于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的所得稅問題的公告。企業和合伙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5號)
為規范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和管理,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以下是有關個體工商戶,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
在納稅年度中因開業,合并,注銷等原因開業的個體工商戶,個體經營企業和合伙企業,導致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投資于個體工商戶,個體經營企業,對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的生產經營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實際經營期限為一個納稅年度。投資者自費的扣除標準,根據實際營業月數,按每月3500元的扣除標準確定。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該年度的總收入-成本,費用和虧損減去投資者自己當年的支出
當年投資者自費扣除額=每月當月扣除額(3500元/月)×當年實際營業月數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本公告適用于2014年個體工商戶,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這是一條公告。
2014年4月23日
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獨資經營者和合伙企業的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的解釋
國家稅務總局最近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獨資經營者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5號,以下簡稱“公告”)。 “公告”的解釋如下:
一、發布本公告的背景和意義
關于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于年中開業或注銷時獲得的生產經營收入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的問題,“財政部和國家《印刷分配稅管理辦法》(財稅[2000] 91號)已經明確。現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個體工商戶在年中開業或注銷的情況,給納稅人計算納稅方面和稅務部門的征管工作帶來一定困難。有必要澄清這個問題。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為了保持與確定年中開業,合并和注銷的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納稅期限相同的原則,同時減少了納稅人的負擔,《公告》規定,工商戶,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在納稅年度中途開放,合并,取消等原因,且納稅年度的實際營業期少于一年。個體工商戶,獨資經營者和合伙自然人投資,按照生產和經營收入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時,實際營業期限為一個納稅年度。投資者自費的扣除標準,按實際營業月數確定,標準為35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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