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司重組和上市資產評估增加所得稅政策
為公司重組和上市資產評估增加所得稅政策
一、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其重組和上市過程中的資產估值增加可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在國有企業改制和上市過程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可以從收入池中免除,企業的國有資本(包括資本公積) (下同),但是現金和其他非權益性對價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資產評估增值是指根據相同的評估減值口徑計算出的評估增值后的余額。
(二)國有企業100%控股(控股)非企業法人和單位,在改制為法人企業的過程中,增值資產在評估資產時,應繳納企業所得稅重組后,國家可以直接將投資直接轉移到法人企業的國有資本中。
(三)已確認的評估增值資產可以按評估價值記錄,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折舊或攤銷,并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實施本通知第1條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國有企業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本通知所稱的國有企業,是指屬于中央或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范圍的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
(二)本通知中提到的國有企業改制和上市,必須屬于下列情形之一:
1、國有企業使用增值資產評估增值資產并投資設立要上市的股份公司;
2、國有企業將評估增值資產并將其注入上市股份公司;
3、國有企業從法律上變更為股份公司以上市。
(三)獲得履行投資者職責的機構的資產評估結果批準或歸檔文件。
三、符合規定條件的改制和上市國有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與增值評估有關的資料。
四、此通知的執行期限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五、在本通知發布之前發生的國有企業改制和上市符合本通知的要求,且不按資產評估增值繳納企業所得稅,可以按照本通知執行再次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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