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管庫存商品由于邇來強降雨蒙受丟失,已向評價公司申訴存貨丟失,稅務構造承諾存貨報損。這一部份掛失金額,須要做增值稅出項轉出嗎?
答:按照《增值稅暫行規則》第十條 下列項手段出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非平常丟失的購進貨色,以及關系的勞務和交通輸送效勞;
(三)非平常丟失的在產物、產制品所耗用的購進貨色(不囊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輸送效勞;
以及訂正后的《增值稅暫行規則實行細目》第二十四條 規則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平常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形成被盜、喪失、霉爛蛻變的丟失。
按照刻畫,公司是因強降雨天然災禍蒙受丟失,屬于受不行抗力成分的感化而引導的丟失,不屬于非平常丟失,承諾做出項稅額抵扣。附:資產報損的賬務處置
即使是屬于不承諾抵扣出項稅額的景象,財務已做轉根源理的,不妨作差異會計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