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金券、抵用券是商家招引主顧耗費的一種常用本領。主顧用代金券抵現款要如何入賬?這局部能否須要視同出賣?
題目:咱們是一家美容效勞企業,凡是會給主顧發少許代金券、優惠券,主顧下次耗費時可徑直抵減相映金額,再有少許耗費積分抵現款,在確認收入的功夫這局部能否須要視同出賣?
回復:按照刻畫,貴單元在凡是給主顧發代金券、優惠劵、耗費積分抵現款,主顧憑靈驗代金券、優惠劵鄙人次耗費時,不妨抵減代金券相映的金額,具備價錢扣頭或折價讓利本質的權力,同聲主顧不妨運用該權力也不妨停止,是一種促進銷售的本領,既沒有捐贈什物,也沒有捐贈效勞。所以,按照國稅函〔2010〕56號,財政與稅收〔2016〕36號文和國稅函〔2008〕875號的規則,貴司的代金券和優惠券不屬于視同出賣動作,該當依照出賣效勞時扣頭后的金額交納增值稅,計劃交納企業所得稅。然而,即使貴司沒有依照出賣扣頭處置,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證明扣頭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證明扣頭額的,扣頭額不得從出賣額中減除。
關系規則參考:
《對于所有推開交易稅務制度改革征增值稅試點的報告》(財政與稅收〔2016〕36號)附屬類小部件1:《交易稅務制度改革征增值稅試點實行方法》
第十四條下列景象視同出賣效勞、無形資產大概不浮財:
(一)單元大概個別工商戶向其余單元大概部分義務供給效勞,但用來公共利益工作大概以社會大眾為東西的之外。
(二)單元大概部分向其余單元大概部分義務讓渡無形資產大概不浮財,但用來公共利益工作大概以社會大眾為東西的之外。
(三)財務部和國度稅務總局規則的其余景象。
《對于扣頭額抵減增值稅應稅出賣額題目報告》(國稅函〔2010〕56號)
近有局部地域反應,納稅人采用扣頭辦法出賣貨色,雖在同一發票上注領會出賣額和扣頭額,卻將扣頭額填寫在發票的備注欄,能否承諾抵減出賣額的題目。經接洽,現將相關題目進一步精確如次:《國度稅務總局對于照發〈增值稅幾何簡直題目的規則〉的報告》(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二)納稅人采用扣頭辦法出賣貨色,即使出賣額和扣頭額在同一張發票上辨別證明的,可按扣頭后的出賣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采用扣頭辦法出賣貨色,出賣額和扣頭額在同一張發票上辨別證明是指出賣額和扣頭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辨別證明的,可按扣頭后的出賣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證明扣頭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證明扣頭額的,扣頭額不得從出賣額中減除。
《對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幾何題目的報告》(國稅函〔2008〕875號)
一、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行規則另有規則外,企業出賣收入簡直認,必需按照權責發生制規則和本質重于情勢規則。
(五)企業為激動商品出賣而在商品價錢上賦予的價錢扣除屬于貿易扣頭,商品出賣波及貿易扣頭的,該當依照扣除貿易扣頭后的金額決定出賣商品收入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