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餐飲行業,加盟品牌是很罕見的一種情勢。而加盟品牌須要向品牌方付出加盟費,這會波及到哪些財政與稅收上面的實質呢?
付出的加盟費的賬務處置
付出的加盟費應計入“無形資產”科目,即使是一次性交納幾年的,不妨計入“長憧憬攤用度”,會計分錄如次:
借:無形資產/長憧憬攤用度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項稅額)
貸:銀行入款
即使是小規模納稅人,不須要做“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項稅額)”,其金額徑直計入“無形資產/長憧憬攤用度”。
付出加盟費的稅務處置
1.付出加盟費博得品牌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妨抵扣出項稅額。
按照《出賣效勞、無形資產、不浮財解釋》規則,加盟費收入,屬于“出賣無形資產”中的籌備權(囊括特準籌備權、連鎖籌備權、其余籌備權)、經銷權、分銷權、代勞權等無形資產。一般納稅人實用6%稅率,小規模納稅人實用3%征收率。
2.品牌方配送物料,依照出賣貨色處置。
此刻很多加盟店所運用的帶品牌標識的餐具、食材(原材料或半制品)等都是由品牌方安置一致配送,那些物料按照規則依照出賣貨色處置,稅率按照物料本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