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一家旅行企業,在為乘客供給旅行效勞時,有乘客索取了鐵鳥票的路途單復制件,決定沒轍取回,即使沒有那些復制件,企業能否不妨享用差額扣除交納增值稅?
咱們領會,納稅人采用差額交納增值稅時,須要博得適合法令、行政規則和國度稅務總局規則的靈驗憑證。
按照《國度稅務總局對于在境外供給興辦效勞等相關題目的公布》(國度稅務總局公布2016年第69號)第九條文定,納稅人供給旅行效勞,將列車票、鐵鳥票等交通費發票復制件交給購置方而沒轍收回的,以交通費發票復印件動作差額扣除憑證。
所以,納稅人供給旅行效勞,即使交通發票復制件交給了乘客,真實沒轍取回的,不妨以該局部路途單的復印件動作差額扣除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