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派代理與銷售是企業的罕見交易,委派代理與銷售商品發生的手續費,普遍計入“出賣用度”科目核算,簡直的賬務處置如何做?
委派代理與銷售手續費的賬務處置
1、發出商品時
借:委派代理與銷售商品
貸:倉庫儲存商品
2、收到代理與銷售清單時
借:應收賬款
貸:專營交易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確認收入的同聲,結賬和轉賬已銷商品成本
借:專營交易成本
貸:委派代理與銷售商品
4、計劃并確認手續費時
借:出賣用度
貸:應收賬款
5、預算商品貨款時
借:銀行入款
貸:應收賬款
委派代理與銷售商品的會計核算
委派代理與銷售商品亦稱“托售商品”,是指企業委派其余單元代為出賣的商品。委派方和接受委托方應先決定委派代理與銷售的商品種類、價錢、代理與銷售辦法、代理與銷售手續費規范和預算方法等,并簽署和議,精確兩邊的財經便宜和財經負擔。
因為代理與銷售商品一切權上的危害和酬報并未變化給接受委托方,所以,委派方在將商品托付給接受委托方時謬誤認收入,但需獨立樹立“委派代理與銷售商品”賬戶,在商品發出時,將發出商品的本質成本轉入本賬戶的收方。當接受委托方將商品本質出賣后,應向委派方出示代理與銷售清單。委派方在收到代理與銷售清單時,按和議價錢確認收入,同聲結賬和轉賬出賣成本,貸記本賬戶。本賬戶期末余額列示在資產負債表“存貨”名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