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因為交易籌備須要,自行創造了一棟普遍校舍,供出賣部職員義務過夜。指導向職工義務供給的普遍校舍,應怎樣做會計核算?
答:按照《財務部對于企業鞏固員工利益費財務管理的報告》(財企[2009]242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則,企業員工利益費囊括現款利益和非錢幣性利益,個中非錢幣性利益囊括了企業為職工供給的普遍校舍。
同聲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運用指南第9號—員工薪酬》第四條第一項規則,企業向員工供給非錢幣性利益的,該當依照公道價格計量。如企業以自產的產物動作非錢幣性利益供給給員工的,該當依照該產物的公道價格和關系稅費決定員工薪酬報額,并計入當期盈虧或關系資產成本。
由此看來,企業將具有的衡宇義務供給給員工運用的,屬于上述的非錢幣性利益。向員工供給非錢幣性利益的,該當按照受益東西,將住宅每期應計提的折舊計入當期盈虧或關系資產成本,同聲確認草率員工薪酬。
即企業自行建造校舍樓賦予職工過夜,按照受益東西,將住宅每期應計提的折舊計入當期盈虧或關系資產成本。同聲確認“草率員工薪酬-非錢幣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