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就清償債務的時間、金額或方式達成新的協議的交易。其形式主要包括債務人以資產清償債務;債務人將債務轉換為權益工具;債權債務的其他條款通過調整債務本金、變更債務利息、變更還款期限等方式進行修改。債轉股是企業間債務重組的一種形式。以下是債轉股企業所得稅的涉稅處理。債轉股具體范圍的界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為該公司的股權。債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公司應當增加注冊資本。”財稅[2009]59號規定“以非貨幣性資產清償債務分為兩項業務: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以其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債轉股應分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并確認相關債務清償利得或損失。”根據上述規定,債轉股僅限于債務人以自有股權償還債務。債務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單位股權償還債務,不屬于上述債轉股的范疇,屬于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債權人取得的股權價值高于債權的涉稅處理方法。01.不適用企業所得稅關于債務重組的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匯〔2019〕9號)規定“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在不變更交易對手的情況下,就債務償還的時間、金額或者方式達成新的協議的交易”。會計不再要求債權人對債務重組做出讓步。但在企業所得稅方面,財稅[2009]59號文“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時,債權人根據其當面協議或者法院裁定,對債務人的債務作出讓步的事項”的規定并未被廢止。因此,在企業所得稅中,適用債務重組特殊稅務處理方法的前提是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債權人做出讓步。債權人取得的股權市值高于債權價值的,不符合上述債務重組條件。02.具體企業所得稅處理方法在債轉股過程中,股權大于債權價值的,債權人需要確認債務收益,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取得的股權可以按照股權的公允價值確定。對于債務人來說,如果在會計上確認了債務損失,企業所得稅屬于與業務無關的費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需要在匯算清繳時增加稅款。【案例】Z集團100控股A公司和B公司.乙公司欠甲公司貸款本息共計5000萬元。雙方同意采用債轉股方式,將A公司5000萬元債權轉為對B公司增資.增資后,Z集團持股80股,A公司持股20股。假設經過評估,B 20公司的股權價值為6000萬元。甲公司取得的乙公司20股股份的公允價值高于債權計稅基礎,差額1000萬元視為捐贈,需要并入當期稅收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計稅依據,A公司收購的20B公司股權,可以確定為6000萬元。如果B公司將1000萬元的差額記入“投資收益”確認損失,由于該支出屬于非公益性捐贈,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產生納稅差額,結算時需要增稅。債權人取得的股權價值低于該債權的涉稅處理。01.特殊稅務處理方法特殊稅務處理方法適用于債轉股,需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a
同時計稅依據,A公司取得的B公司股權以其債權5000萬元作為股權,與會計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有3500萬元的稅務差異。未來需要對B公司A公司股權的轉讓收益進行調整,可抵扣的股權投資成本調整為5000萬元。02.一般稅務處理在債轉股過程中,股權低于債權價值,不符合上述特殊稅務處理條件的,債權人需要確認債權損失,債務人應當按照已支付的債務清償金額與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收入,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債權人應當根據收到的債務清償額與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而且債務損失在企業所得稅前的扣除需要符合2011年第25號公告的相關規定,即債權人需要提供相關資料證明資金無法收回,否則資產損失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同時要保留相關資料備查,如:借款合同、協議法院判決書或執行文書,說明債務人無可執行文件;法院不予采信、不予支持,或者仲裁機構決定免除債務人責任的;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和確定損失金額的會計數據等相關證據材料。仍以上述案例為例,假設公司20B股權的公允價值為3500萬元,其他條件不變。債權人甲公司確認債權損失1500萬元,需提供上述資產損失證明材料,否則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同時取得的20股的計稅依據應確認為3500萬元,而不是5000萬元。債務人的債務收益1500萬元需要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在會計上記為“資本公積”,則需要相應增加。會計處理方法01。債權人核算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協〔2019〕9號第七條“通過債權轉股權工具進行債務重組導致債權人將其債權轉為對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股權投資的,債權人應當按照本準則中該債權的公允價值計量其初始投資成本。被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財政部會計司2021年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問答》規定:“(四)債權公允價值與轉讓資產公允價值的關系。問:債權人與債務人以資產清償債務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債權人初始確認非資產轉入方時,應當將放棄債權等直接歸屬于轉入方的費用的公允價值作為轉入方的初始計量成本。如何理解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與轉讓資產公允價值的關系?答: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重組在公平交易的市場環境下訂立的,放棄的債權的公允價值通常等于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且通常不高于放棄的債權的賬面余額。”具體分錄如下:借:長期股權投資(以債權或股權的公允價值確定)壞賬損失貸:應收賬款投資收益(債權公允價值與債權賬面價值的差額)02。債務人會計根據惠[2019]9號)第十一條,債務轉換為權益工具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應當在所支付的債務滿足終止確認條件時終止確認。債務人初始確認權益工具時,應當按照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下列方法計量
債務重組構成權益交易的,相應的利得應計入所有者權益,即“資本公積”,不確認構成權益交易的債務重組相關利得和損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第三條規定,構成股權交易的情形包括: (一)債權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債務人股份,或者債務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債權人股份,股東作為股東進行債務重組;(2)債權人和債務人在債務重組前后均最終受同一方或多方控制,債務重組交易的實質是債權人或債務人進行了股權分配或接受了股權投資。北京鑫稅廣通穆林財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