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獎金是指無住所的個人一次性獲得的幾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包括年終獎)、年終加薪、分紅等。不包括每月固定獎金和幾個月的一次性工資。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股權激勵以及因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用人單位獲得的其他折扣或補貼。月度獎金和股權激勵屬于工資薪金。無住所的個人,應按照工資薪金判定規則劃分境內外收入。針對數月獎金和股權激勵的特殊情況,《公告》在工資、薪金所得發生地確定規則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了規定:一是個人在中國境內履行職務或者履行職責取得的無住所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得,如果屬于在境外工作取得的所得,仍為境外工資、薪金所得。二是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停止履行合同或履行職務并出境后,獲得幾個月屬于其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的獎金或股權激勵收入,仍為在中國境內的收入。三是無住所個人在一個月內從境內、境外單位取得多個月度獎金或股權激勵,且月度獎金或股權激勵分別屬于不同期間的,按照每個月度獎金或股權激勵的歸屬期間分別計算每個月度獎金或股權激勵的收入,然后累加計算每個月度獎金或股權激勵當月的收入。需要注意的是,高管每月獲得的獎金和股權激勵,按照高管薪酬和工資收入的規則,分為境內收入和境外收入。比如A老師是一個沒有住所的個人。2020年1月,A老師獲得2019年第四季度(公歷92天)獎金和全年獎金。假設A老師獲得季度獎金20萬元,對應國內46個工作日;獲得年獎金50萬,對應國內73個工作日。這兩筆獎金分別由國內公司和海外公司各支付一半。(不考慮稅收協定)2020年,A老師在中國居住不超過90天,屬于非居民個人。A老師只計算了在中國支付的國內所得在中國的應稅所得。A老師當月領取幾個月獎金后在中國的應稅所得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