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雙方私下交易房產,房產中介起訴收取中介服務費。
法院:不存在“跳單”,但應支付房屋中介服務費。
孫長斌陳舒寧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在進行二手房交易時,往往會選擇經歷看房、簽約、過戶等一系列購買流程。在這個過程中,如果買賣雙方繞過房屋中介,私下達成交易,就可能構成“跳單”行為。什么是“跳單”?一旦買家“跳樓”,如何確定責任?日前,蕉城區, 寧德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判決購房人不構成“跳單”,但應支付房屋中介服務費。
2021年下半年,老張到多家房屋中介掛牌出售位于A小區的一套房屋.小王和小趙想買一棟房子。由于他們的親戚李某已經在一個社區買了房子,李某推薦這對夫婦在一個社區買房子。
2021年10月3日,李某邀請小王、小趙到A小區看房,李某通過朋友聯系到寧德某房屋中介公司置業顧問小劉,(以下簡稱中介所)。那天小劉帶小王等人看了該小區的一套房子,雙方互加了對方。同年10月7日,小劉聯系李某說在該小區有幾套房李某再次邀請小王和小趙到該小區,然后小劉也到了該小區與小王等人見面。之后,小劉給小王等人看了該小區四五套房源(包括老張)的房源。第二天晚上,小劉派小王去詢問買房的意向,小王以錢不夠為由遲遲沒有答復。
后小王于同年10月27日通過李某聯系老張,雙方委托中介所,另一套房產,辦理房產過戶交易,交易價格為270萬元,買賣雙方各向中介支付中介費2500元。
小劉's 中介所得知小王, 小趙和老張交易成功,要求小王和小趙支付https://www.zhucesz.com/#039;s中介服務費1萬元。兩名男子表示,他們只愿意支付1000元或2000元的辛苦費,這是中介所,無法接受的,因此他們上訴到蕉城區, 寧德市人民法院
法院判決
不構成“跳單”但應支付勞務費。
法院經審查認為,首先,中介所帶小王、小趙看過涉案房屋后,未盡到與產權人協商價格以促成交易的義務;其次,一房中介所未與涉案房產原所有權人簽訂《中介服務協議》,一房中介所不享有涉案房屋的獨家銷售權。涉案房產的出售信息已被多家中介公司或公眾平臺發布。小王和小趙可以通過不同的中介公司獲得相同的房屋信息,因此小王和小趙不依賴中介所提供的信息
第三,中介所,買房,未與小王、小趙,簽訂委托合同,也未約定代理費等事宜,違反了《經紀人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最后,小王、小趙及涉案房產的原所有人也通過其他房屋中介機構辦理了過戶手續,并支付了中介費5000元。小王和小趙主觀上并沒有通過“跳票”來規避代理費的惡意。
因此,小王、小趙客觀上并未借助房地產中介所提供的信息、機會和服務與原產權所有人本人進行交易,也沒有與該所有人私下串通。主觀上沒有“跳單”的惡意,只是行使了應有的選擇權,不構成“跳單”。中介所,某房屋,實際上未促成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無權向小王、小趙主張居間服務費,但基于中介所確實為小王、小趙尋找房屋信息并支付了勞務報酬,法院判決向中介所支付勞務報酬4000元
法官的陳述
《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65條規定,委托人接受居間人的服務后,利用居間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過居間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居間人支付報酬。
由此可見,決定買家是否“跳單”的關鍵是以下四點:1。他是否接受了中介的服務;2.買方是否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機會等條件;3.主觀上是否存在按照約定逃避或者減少向房產中介交付中介費的義務;4.中介是否積極履行了促成交易的義務。滿足以上幾點,可以認為買方構成了“跳單”違約。
二手房買賣中的“跳單”行為,不僅會使中介的努力得不到回報,還會增加房產交易的風險,如房屋產權、資金安全、物業糾紛等潛在風險,還存在“錢空房空”的交易風險。選擇專業的中介公司獲取服務,可以降低交易風險,讓“落戶”更有保障。《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跳單”行為提升到了一個新的高度。消費者在通過中介公司獲得服務和維權的同時,也需要秉持誠信原則,信守合同,嚴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