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關于在會計分錄會計分錄's用銀行存款繳納罰款的文章,文中詳細介紹了財稅人員在工作和學習期間,在會計分錄用銀行存款繳納罰款的相關財稅知識。我們相信,你可以解決在會計分錄用銀行存款繳納違章罰款的財稅學習和工作問題
用銀行存款支付違章罰款,會計分錄
交通違章罰款的會計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罰款
貸款:銀行存款或現金
企業單位繳納的各種罰款,應在企業自有資金(如企業基金、利潤留成、盈虧分享、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等)中開支。),且不得計入成本(F費用)和營業外支出,不得占用應上繳國庫的收入。鑒于上述規定,罰款處理如下: 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及貸記'貨幣資金(現金或銀行存款)”。如果已經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年末匯算清繳時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即不能在所得稅前列支。
罰款收據和一般付款有區別嗎?
1.不出具統一部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影響行政處罰的成立和生效。
2、行政相對人繳納罰款,屬于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第46條規定,罰款決定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關分離。除當場收繳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到指定的銀行,銀行應當接受罰款并直接上繳國庫。從這一規定中可以明顯看出,繳納罰款和作出行政處罰是完全不同的程序。繳納罰款是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后,屬于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3.由于繳納罰款是行政處罰的執行,不會因為是否按照法律法規繳納罰款而影響行政處罰決定的成立和生效,也不會因為是否使用統一部門開具的罰款收據而影響行政處罰決定的成立和生效。
一般稅款繳款書是納稅人直接向銀行和扣繳義務人繳納代收代繳稅款(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和出口貨物稅除外)、基金、手續費、滯納金和罰款向銀行繳納的一般繳款憑證。這種付款通常采用人工開票和計算機開票。
會計分錄如何用銀行存款支付違章罰款?以銀行存款方式繳納違法罰款是行政處罰,不是企業日常活動產生的支出。如果一個企業因違反規定而支付罰款,會計分錄應該支付借記's的非營業費用——罰款、在貸記的銀行存款或現金。
以上是財稅關于“用銀行存款支持”的做法
對于“違規支付會計分錄”的完整解讀,各位會計朋友在學習“用銀行存款違規支付會計分錄”時,如果有相關財稅問題,可以在評論區留下評論。我自信,所以我成功”,“我能行,我就行”,就注冊會計師考試,我沒經歷過什么考試,所以今年我要贏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