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供應商合同違約罰款收入會計分錄
1、收到違反合同的違約金或罰金應作營業外收入,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貸:營業外收入-罰款收入
2、營業外收入是指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關系的各種收入。除企業營業執照中規定的主營業務以及附屬的其他業務之外的所有收入視為營業外收入。它不符合收入的定義,而是一種“利得”,是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
問:我公司的某供應商因未履行合同發生違約,收到的違約金應如何處理?
答:《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
6301 營業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利得、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債務重組利得、政府補助、盤盈利得、捐贈利得等。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收到供應商因未履行合同支付的違約金,屬于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應計入當年應稅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時作為營業外收入進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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