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承兌匯票如何做會計分錄?
一、承兌匯票會計分錄
1、收到匯票時,給對方開具收據,收據中標明匯票金額、匯票號碼.做:
借:應收票據
貸:應收帳款等往來科目
2、付出匯票時,也要接受方開具收據,并將匯票復印,收據及匯票復印件入帳,做:
借:應付帳款--供應商
貸:應收票據
二、承兌匯票
指辦理過承兌手續的匯票.即在交易活動中,售貨人為了向購貨人索取貨款而簽發匯票,并經付款人在票面上注明承認到期付款的"承兌"字樣及簽章.付款人承兌以后成為匯票的承兌人.經購貨人承兌的稱"商業承兌匯票",經銀行承兌的稱"銀行承兌匯票".
出票人簽發匯票并交付給收款人,收款人向匯票上記載的付款人請求付款,付款人應承擔付款義務,銀行并收取一定手續費用.匯票的承兌,只對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適用.見票即付的匯票不需要提示承兌,也就不存在承兌行為.同時,出票人與付款人為同一人的對已匯票,也不需要進行承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