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依據法律規定完成相應的手續,才能降低或避免風險。
第一、轉讓股東和受讓股東之間要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第二、當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其他股東要放棄優先購買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權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要在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不違反公司章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四、需要到工商登記部門做變更登記。《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