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補完以前年度虧損后,如當年仍有利潤,需要交所得稅,應該怎么寫分錄呢?
借:所得稅費用 貸:銀行存款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費用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本年利潤
是這樣嗎?
解答:
具體的會計分錄,會因為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或《小企業會計準則》而有所不同。
(一)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
1.計提
借:所得稅費用
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負債
說明: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所得稅費用”與“本年利潤”在不考慮永久性差異的情況下二者構成“配比原則”(或“權責發生制原則”);以前年度虧損可以稅前彌補,確認有“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應沖減。
2.費用結轉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費用
3.實際交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二)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
1.計提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說明: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不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
2.費用結轉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費用
3.實際交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