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售是指企業把自己生產的商品賣給別人,然后從中賺取差價。那么在收到委托代銷清單時如何進行會計分錄呢?
收到代銷清單時代銷商品的會計分錄。
收到寄售清單后,增值稅納稅義務同時發生。
借方:應收賬款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
貸款:發出商品。
借:銷售費用——傭金。
貸:應收賬款
寄售是指寄售人(通常是商業企業)根據寄售人的要求,將寄售人的貨物出售,并收取手續費的經營活動。
寄售的特點是寄售人只是商家。發貨人發出貨物后,所有權并未轉移給發貨人,因此貨物所有權中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仍在發貨人身上。只有在受托方出售商品后,商品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才轉移出委托方。因此,企業代銷商品,應當在受托方銷售商品并取得受托方提供的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
發出的貨物是什么?
發出商品科目是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下發出但尚未收到貨款的產成品、自制半成品、包裝材料科目,可按采購單位、商品類別、品種進行明細核算。
對于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發出商品,應按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庫存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發出的商品退回時,應將退回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庫存商品”科目,貸記發出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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