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關于收取客戶租賃保證金和退租的會計處理的會計核算資料。本文詳細介紹了財稅人員在工作和學習中,收取客戶租賃保證金和退租的會計處理的相關財稅知識。我們相信,您可能能夠解決收取客戶租賃保證金和退租的會計處理的財稅學習和工作問題。
租賃保證金和客戶退還租金的會計處理
1.收到客戶存款后,應將其記入“其他應付款-存款”賬戶。
2.當客戶的保證金已經作為主營業務收入,退還保證金時,可以作為憑證減少收入。
借:主營業務收入
貸款:現金(或銀行存款)
或者:
(1)首先核銷預收賬款結轉的收入憑證。
借:預付款(紅字)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紅字)
(2)然后,根據退款金額,制作預收款減少憑證。
借:預付款
貸:庫存現金等。
借:銀行存款
貸款:預付款-房東(租金)
營業外收入-違約收入
借:預付款-承租人(租金)
營業外支出-違約支出
貸款:銀行存款
會計分錄分為簡單分錄和復合分錄。簡單條目也稱為“單個條目”。它們是指與一個賬戶的借方和另一個賬戶的貸方相對應的會計分錄。復合條目也稱為“多重條目”。它們是指對應于一個賬戶的借方和幾個賬戶的貸方,或者一個賬戶的貸方和幾個賬戶的借方的會計分錄。
什么是押金?
根據我國現行的相關規定,定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質,是一種單方行為,沒有明顯的擔保性質。給付定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況下,支付定金的一方視為支付預付款。當支付和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損失或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定金只能作為損害賠償。
根據我國現行相關規定,不具有定金性質,給付定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況下,交定金的人視為交預付款。此外,根據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發布的《關于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預訂行為的通知》相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定金的,定金數額應當在總房價的千分之五以內。雙方簽訂預售合同或商品房買賣合同后,定金應立即返還或沖抵房價款。購房人支付定金后不購買預訂房屋的,定金按預訂協議約定的方式處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全額返還購房人已支付的定金:元。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簽訂當面協議收取定金的;
(2)簽訂的當面協議對定金的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三)雙方對預售合同或者買賣合同的條款有異議,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廣告、銷售、樣品間與實際情況不符。
但是,定金在理論上并不明確和規范,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學樂佳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8條規定,第:條‘當事人給付留置款、保證金、定金、合同款、定金或者定金,但未約定定金性質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定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質。理論上,即使交了定金,
收取客戶租賃保證金和退租的賬務處理應該怎么做?客戶的租賃保證金計入企業的其他應付款,退還保證金將沖減其他應付款。我們還介紹了存款在中國的地位及其在世界上的作用。
以上是完整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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