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節旨在介紹企業現金折扣和銷售折扣的財稅處理。在一些企業中,財稅人員對現金折扣和銷售折扣存在一些誤解,對折扣金額的正確處理方法感到困惑。針對這種情況,葛先生想和大家分享一下企業采用現金折扣和銷售折扣銷售的財務稅務處理問題。
專家解讀葛老師的觀點
1.現金折扣
現金折扣又稱銷售折扣,是指銷售者在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后,為了鼓勵購買者盡快償還貨款,而承諾給予購買者的折扣。比如10天內付款,付款就打2折;20天內付款,折扣1;30天內全額付款。
現金折扣有兩種核算方法:總價法和凈價法。企業實踐中通常采用總價法。總價法是在銷售業務發生時,將應收賬款和銷售收入作為獎勵費用,在扣除現金折扣前,按照實際現金折扣預付給買方。
2.銷售折扣
銷售折扣是指貨物售出后,賣方不得不給予買方的價格折扣,但買方因其品種和質量而不予退貨。與現金折扣相比,銷售折扣發生在商品售出后,但由于銷售折扣是由商品的品種和質量引起的,所以銷售折扣后的付款可視為銷售。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貨物售出并向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后,如遇退貨或銷售折扣,應區別不同情況,按以下規定處理:
1)在開具發票的當月,買方應主動將發票原件及扣稅退還給賣方。賣方收到后,應在發票和扣稅憑證及相關存根聯上注明“作廢”字樣,作為抵扣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在收到買方退回的專用發票前,賣方不得抵扣當期銷項稅額。如果是銷售折扣,銷售者應當按照折扣后的貨款重新開具專用發票。
2)在發票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情況下,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寫《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并寄給賣方,作為賣方已開具紅色專用發票的證明。賣方收到證后,應根據退貨的數量、價格或折扣金額向買方開具紅字發票。紅字專用發票作為賣方抵扣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其發票和扣稅憑證作為買方抵扣當期進項稅額的憑證。
3)買方收到紅字專用發票后,應將紅字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抵扣。如果不扣除,就是偷稅漏稅。
也就是說,銷售折扣發生在確認銷售收入之前的,應當在確認銷售收入時,按照扣除銷售折扣后的金額直接確認;銷售折扣發生在銷售收入確認后的,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收入,并按規定沖減已確認的銷項稅額。
案例1
一家服裝企業賒銷一批商品給一家百貨商。合同規定的總價為46800元,其中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價格為40000元,銷項稅額為6800元。合同條款是20年2月10日。客戶10天內付款,可享受800元現金優惠(4萬 2)。這批貨的成本是35000元。
企業賒銷商品時,應當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憑證等原始憑證在憑證上作出會計分錄:
客戶在10日內付款時,應根據銀行回單等原始憑證在憑證上作會計分錄:
客戶在20天內付款時,應根據銀行回單等原始憑證在憑證上進行會計分錄:
根據出庫單等原始憑證,在憑證上做會計分錄:
手表行業旅游
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一批貨物,合同規定的總價為70,200元,其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款為60,000元,銷項稅額為10,2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憑證等原始憑證,在憑證上做會計分錄:
根據出庫單等原始憑證,在憑證上做會計分錄:
根據紅字專用發票等原始憑證進行會計分錄;
實際收到付款時,根據銀行回單等原始憑證,在憑證上作會計分錄:
當企業采用現金折扣和銷售折扣進行銷售時,應當注意:
(1)在企業實踐中,現金折扣通常采用總價法,即在銷售業務發生時,將應收賬款和銷售收入作為購貨方在扣除現金折扣前按照實際現金折扣預付的激勵費用。
(2)銷售折扣是由于商品的品種和質量使銷售額減少,所以銷售折扣后的貨款可以打折就是銷售額。
文件基礎
以上是企業采用現金折扣和銷售折扣銷售的財稅處理,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量身定制”。以下文件是相關問題的政策依據,納稅人可自行查閱。
(1)《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
(2)《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
(3)《關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
(4)《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20第19號;
(5)《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