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管理不善的物料需要轉出庫存?
比如不含稅,價格100,稅13。我已經付給對方113元了。我可以扣13塊錢。現在那些因為經營不善虧損的都轉讓了一塊,我的進項抵扣減少了一塊,成本增加了一塊。就是這一塊我不明白,他轉的背后是什么意思。是用來規范企業,加強管理來避免這種情況嗎?
回答:
你的理解是的。
第二十七條財稅(2016)36號附件1中的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單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所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類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納稅人的社交、娛樂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二)外購商品的非正常損耗,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更換服務和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加工修理勞務和運輸勞務。
(四)不動產的非正常損失,以及該不動產所消耗的商品采購、設計服務和建筑勞務。
(5)非正常損失的在建房地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勞務和施工勞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修的房地產,均為在建房地產項目。
(六)購買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政部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燃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和智能建筑設備及配套設施。
根據上述規定,不得抵扣“非正常損失”的進項稅額,已抵扣的進項稅額需要轉出。
關于“非正常損失”的范圍,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八條當即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導致商品被盜、丟失、發霉變質,因違法違規行為導致商品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或者拆除的情形。
因此,“管理不善的物資的存貨損失”不屬于稅法規定的“非正常損失”。除非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存貨損失的原因是“被盜或丟失”,否則不需要轉出進項稅。
很多情況下,企業材料的盤虧(包括盤盈)原因可能是計量不準,材料的自然屬性造成的損失(盈余),材料管理的疏忽。因此,如果僅僅因為短缺就需要轉出進項稅,無疑會增加守法企業的稅負,同時企業可以通過稍微修改庫存結果來避免轉出,這顯然是不合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