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什么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無論是否存在違約或侵權的事實,只要產生糾紛,都要有處理機制來應對。目前,醫療糾紛的處理方式主要有和解、調解和民事訴訟三種,我國尚未建立醫療仲裁制度。1.和解所謂和解,就是沒有第三方介入,雙方自行協商談判,處分各自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煞譃樵V前和解或訴中和解。訴訟和解的,原告應當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撤訴后,訴訟終結,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因為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性,對雙方的約束力較弱�,F實生活中,當事人和解后反悔的情況比較常見。在這種情況下,原告雖然沒有喪失起訴權,但通常會喪失勝訴的權利,因為除非和解協議符合《合同法》規定的無效合同或者可撤銷合同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一般會認為和解協議合法有效,予以維持。2.調解是指在衛生行政機關、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法院的主持下,對當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進行裁判的活動,分為訴訟外調解和訴訟內調解。除仲裁機構作出的調解外,其他機構或者個人在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的主持下作出的調解不具有約束力。如果一方反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類似于和解。訴訟調解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在訴訟過程中進行的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并簽收調解的,調解生效,雙方都不能上訴。訴訟結束,調解可以執行。3.訴訟民事訴訟是人民法院在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審理案件,查明事實,適用事實,裁決醫療糾紛的活動。因為醫療糾紛案件的事實認定和責任認定通常需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司法鑒定,個別案件還需要尸檢檢驗,而這些工作都需要在一審中完成,所以一審非常重要。一審判決不利,二審或再審異常艱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