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姑是Xi安人。要不是她家門口房產中介的那一波宣傳轟炸,她也不會想到要交定金在這個海濱城市買房。
她是被中介以旅游的名義帶到這個海濱城市的。
在某樓盤售樓部,聽了置業顧問的現場介紹后,大媽立馬動心,用信用卡支付了15萬,簽了認購。認購顯示,這筆錢是定金。
但刷卡第二天,阿姨感覺身體不適,上吐下瀉,入院治療。在醫院折騰了半天,阿姨得出了最后的結論,這里的氣候不適合她的體質,而且之前有心臟病,所以阿姨最后的決定只能是放棄購買。
和開發商協商退款,回復是可以的,但是需要走流程。然而,所謂的過程已經過去了三個月,仍然沒有結果。和置業顧問談判崩了,沒辦法。
本案中,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如果屬于“因一方原因不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情形,主張退還定金似乎依據不足;但認為從立法目的上對“因一方當事人的原因”的進一步發展應有討論空間。
福建省《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征詢意見。其中,因一方惡意協商不能訂立合同的,按照定金的規定處理。比如,簽訂認購、訂購、預定等協議后,買受人反悔,為了返還定金,故意對雙方未約定的事項提出一些苛刻的條件(如要求出賣人在不合理的期限內交房),這些都不是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無法確認一方是否有意的,適用“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原因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的規定。
在這個回答中,“如果無法確認一方是否故意”是指在無法區分一方的情況下,應當保護相對弱勢一方的利益,即應當支持買受人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
所以之前大媽要求返還15萬定金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