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計算職工食堂工資時,應該填寫工資還是福利費?
彭懷文
最近不斷有人咨詢:
企業計算職工食堂工資時,應該填寫工資還是福利費?
通過在回答過程中的交流,我發現咨詢者的主要疑惑是:
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企業中的職工食堂屬于福利事業單位,其職工費用包括職工工資,在稅前扣除時只能作為“職工福利費”扣除。因此,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將食堂工作人員的工資填入“二�!禔105050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的“員工福利支出”。
2.但只填了“職工福利費”后,發現“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等稅前扣除項目超標,顯然不是超標。
所以咨詢師很迷茫,不知道食堂工作人員的工資該填哪里。
我的回復很簡單:工資和福利費都需要填。
咨詢師對我的回復很不解,擔心重復。
首先,從會計的角度來看
職工食堂工作人員的工資在核算時其實和其他部門工作人員的核算是一致的。
1、食堂員工工資的計提:
借:管理費-福利費
貸款:應付款-工資
2、食堂工作人員工資:
借:應付款-工資
貸款: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應付員工工資-三險一金個人部分
對于以上會計分錄,看似簡單,但實際操作中,有人會做,導致最終會計申報“混亂”。
哪種?——有人認為,由于食堂工作人員的工資屬于福利費,所以在計提或實際支付時,直接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科目,而不是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食堂工作人員的工資雖然屬于福利費,但也要看到屬于工資。這是會計分錄借貸雙方的問題,不能只靠借方科目來確定貸方科目。同樣,還有“在建工程”的人員工資。雖然借方計入“在建工程”,但不影響貸方計入“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科目。
實際上,在所有的工資核算中,借方科目是費用或資產科目,貸方統一為“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科目。
因此,借方賬戶不能與貸方賬戶混淆。
理順了以上關系,其他如計提工會經費、職工教育費等會計處理就好理解了。
至于食堂工作人員的工資,也是計提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費的基數,所以計提時工資總額包括食堂工作人員的工資。其實包括繳納工會經費的基數當然包括食堂工作人員的工資。
第二,從稅收角度來看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允許扣除企業發生的合理工資薪金。
那么,納稅年度實際支出的合理工資薪金,是否在當年稅前扣除?——顯然不是!至少包含在“在建工程”中的工資必須按照項目完工后的固定資產折舊在稅前扣除。
那么,《A105050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一欄的“工資薪金支出”是否包括“在建工程”中包含的工資呢?這個不用我解釋和回答,必須包含。
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A105050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一欄中的“工資薪金支出”,無論是“實際發生額”還是“納稅額”,都不是當年的稅前扣除額。
《A105050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一欄“工資薪金支出”的正確填列方法是,填寫“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貸方發生額當年的年度累計數;“實際金額”稍微復雜一點。它是根據當年借方累計數,加上匯算清繳結束前(5月31日)納稅年度支付的工資和獎金。同樣,當年支付但上一年稅前扣除的金額也要扣除。
回到員工食堂工資的填列問題,《A105050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一欄“工資薪金支出”的“賬戶金額”包括員工食堂的工資計提(累計貸方發生額),“實際發生額”也包括員工食堂的實際工資發生額。如果應計金額與發生金額一致,則不會影響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但會影響工資薪金的“稅額”,以及下面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工會經費支出等定額扣除計算基數。
至于食堂工作人員的工資,會計在計提時計入“管理費用-福利費”,直接進入納稅年度損益。因此,在填寫“職工福利費”時也必須包括在內,與其他福利費合計以14為限。
綜上,《A105050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的“工資”和“福利費”需要在內部職工食堂工作人員工資結算時填寫。借:管理費等科目,判斷完畢。
貸:應付工資-福利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貸:銀行存款等科目。
《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明確將食堂經費補助作為企業職工福利費之一。
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手者改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一條也將自辦職工食堂補貼或職工食堂統一午餐供應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核算。
同時,財企〔2009〕242號文件第二條第二款特別指出,沒有統一用餐的每月午餐補助不屬于職工福利費核算,應納入工資總額管理。另外,如果是和其他餐廳合作,給員工提供午餐。那么企業支付給合作餐廳的財政補貼,本質上屬于對方的經營收入。
擴展信息:
根據《學樂佳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對外收取款項時,收款人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第二十二條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該員工午餐費的稅務處理如下:
對于職工食堂補貼稅前扣除的標準,《企業所得稅法》并沒有給出一個固定的數量范圍。在實踐中,企業可以從兩個方面來把握:
一是符合稅法合理性原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的常規);
二是符合規定的補助,應當在實際發生時在福利費中列支,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不得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在稅前扣除。
參考資料:-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
參考:百度百科-員工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