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及相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為支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現將有關捐贈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1.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及其他國家機關為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而捐贈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二、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肺炎疫情的新型冠狀病毒,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捐贈者憑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出具的捐贈接受函辦理稅前扣除。
三、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商品,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及其他國家機關,或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
4.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團體和醫院接受的捐贈應當專門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