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后持有的公司股份如何處理?
員工持股不違法。一旦成為股東,當然要遵守股東章程。但是,作為民商范疇,《公司法》有很大的自治空間,特別是對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只要不違反強制性規定,‘持股員工退股’是天經地義的。接下來,我們來看看具體怎么解決。
1、公司資本三原則
資本三原則是指資本決定、資本維持和資本不變。
資本確定原則要求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予以確認或公開,這是其他規則的基礎。
資本保全原則,又稱資本充實原則,是指公司在存續期間,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和社會交易的安全,應當保持與其注冊資本相當的資本。
資本不變原則是指公司注冊資本確定后,非經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減少或增加。
作為具有獨立地位的法人,資本是公司最基本的血肉。只有遵守上述原則,才能確保公司的信譽、交易的安全和對債權人的保護。
2.公司章程規定‘擁有本企業股權的人為本企業股東,本企業的自然人股東必須是本企業的正式員工’。
(1)‘本企業的自然人股東必須是本企業的正式職工’,按照字面解釋,應該是持股的條件,即自然人成為股東之前必須具備的條件是‘本企業的正式職工’,否定推定不應理解為退出的條件,即股東失去本企業的正式職工身份,同時失去股東資格。
(2)從權利保護的角度來看,權利的取得可以推定,權利的喪失或放棄在合同沒有明文規定或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不能隨意推定,否則容易侵害他人的財產權益。
這里,法官使用了一種禁止逆向推理的解釋方法。他通過這種方法解釋了一個與常人理解大相徑庭的結論,表現了人們對社會事實的嚴密邏輯和謹慎態度。
3.公司章程中股東離職后回購股份的約定是否違法有效?
公司章程是規定公司組織和行為規則的基本文件,是股東意志的共同表達。公司章程修正案是包括被告在內的全體股東共同簽署的,是全體股東自治的產物。其次,公司章程修正案中‘辭職股東持有的股份應當轉讓給原告其他股東或者由原告回購’的意思,是指辭職股東應當以股權轉讓或者由原告回購的方式退股,并不意味著股東抽回出資,也不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有效。
4.股東辭職退股怎么解決?
(一)公司章程規定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憲法”,對公司和全體股東都具有約束力。因此,如果公司章程規定‘持股員工離職時必須退股’,并明確規定退股方式,那么簽署章程的股東就必須遵守章程,這是合法有效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員工股東持股,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規定‘持股員工離職時必須退出’,未經員工同意,對員工不生效。
(二)合同
股權本質上也是一種財產。所以,如何處置就是尊重遺囑的意思自治,自然可以通過合同的方式來處理。與公司章程不同的是,合同是相對的,合同的客體是相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