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左權事務所顧、楊威事件回顧:2018年5月30日,華帝發布公告稱,如果2018年俄羅斯世界杯法國隊奪冠,華帝將對2018年6月1日0: 00至2018年6月30日22: 00期間購買“冠軍套餐”的消費者進行全額退款。2018年6月30日,法國隊進入八強。華帝表示,為了慶祝法國隊進入八強,賽事將延期三天至7月3日。2018年7月15日凌晨,法國隊奪冠,華帝發布了《法國隊全額退款流程公示》。點評:1。“法國隊奪冠,華帝返還全款”的賬務處理:1。華帝在消費者購買“冠軍套餐”時是否確認了收入?《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年修訂)第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在履行完合同義務時,即客戶取得對相關商品的控制權時,確認收入。獲得相關商品的控制權,就意味著能夠支配控制權,就意味著能夠支配商品的使用,并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第五條規定“企業與客戶簽訂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的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經認可合同并承諾履行各自的義務;(2)合同明確了合同雙方與轉讓貨物或提供勞務(以下簡稱“轉讓貨物”)有關的權利和義務;(三)合同有明確的與轉讓貨物相關的付款條款;(4)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合同的履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五)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被收回。”新準則以控制權轉移代替風險報酬轉移作為收入確認時間的判斷標準。消費者購買“中獎套餐”后,取得了相關商品的控制權,因此華帝應當確認收入。會計分錄:借:銀行存款貸: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及結轉成本:借:主營業務成本貸:庫存商品(2)華帝回款怎么辦?事實上,法國隊奪冠后,華帝把錢還給消費者,看似是銷售和退款兩個環節,但本質上,這兩個環節反映的只是一個經營行為:——給消費者拿貨。所以華帝在回款的時候,應該先核銷營業收入。既然沒有營業收入,營業成本也要轉出。關于營業成本的結轉,有人認為應該處理營業外支出,有人認為應該處理銷售費用。筆者認為營業成本應結轉到“銷售費用”科目。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介紹,銷售費用是指在銷售物資和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保險費、包裝費、展覽費和廣告費、商品維修費、產品質量保證預計損失、運輸費、裝卸費等。以及銷售機構(包括銷售網點、售后服務網點等)的人員工資、業務費、折舊費等經營費用。)專門為銷售企業的商品而設立的。營業外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不直接相關的各種費用。銷售費用是為銷售而發生的費用,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有關,營業外支出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沒有直接關系。華帝對客戶的退款是建立在客戶購買的基礎上的,而華帝對產品的銷售當然是華帝生產經營的重要環節,所以退款與銷售和生產經營息息相關,而華帝的“法國隊奪冠,全款返還”無疑是一種促銷手段,既增加了其產品銷量,又提高了知名度。它給的商品自然是銷售費用,不是營業費用。
會計分錄:一、核銷業務收入借: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金——增值稅(營業稅)貸:銀行存款;二、營業成本結轉借:銷售費用貸:主營業務成本應交稅金——增值稅(銷項稅)(稅法上,贈品視同銷售)二、“法國奪冠,華帝返還全款”的稅務問題:(1)華帝仍應承擔納稅義務根據上述,華帝“法國隊奪冠,返還全款”促銷活動的實質是華帝向消費者贈送商品,贈送商品視為商品銷售,需要繳納增值稅。《學樂佳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為銷售商品:……(八)將自產、加工或者購買的商品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二)按照其他納稅人近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因此,在本次活動中,華帝雖然在會計上無法確認收入,但應按照視同銷售和近期同類商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繳納增值稅。此外,在企業所得稅層面,根據(國〔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企業將資產轉讓給他人,因資產所有權發生變化,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將收入確定為銷售額。(1)為營銷或銷售”和《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公告80號、20號)》第二條《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華帝應當按照捐贈物品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捐贈物品的成本作為銷售費用,可以構成企業的合理費用。根據《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規定可以稅前扣除。且《學樂佳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18年第28號公告)實施后,企業內部憑證,如企業為核算成本、費用、損失等費用而制作的原始記賬憑證,均可作為稅前扣除的合法憑證。因此,華帝的收入是這批捐贈物品的公允價值與生產成本的差額。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捐贈的物品用于廣告宣傳,該支出在當年的扣除比例也受到“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的限制,在報稅時可能需要相應調整。(2)在全額退款的情況下,企業存在代扣消費者個人所得稅的風險。根據以上所述,華帝的促銷活動本質是向消費者贈送商品。雖然個人接受贈與,但在現行稅制下并沒有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義務。《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第二條規定了十一項個人收入的范圍,沒有捐贈收入。但關于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學樂佳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財稅〔2011〕50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宣傳等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隨意贈送禮品,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本文針對的是企業的“隨意”贈送行為。筆者認為,上述50號文并沒有明確界定“隨機”贈送行為,華帝的促銷是送給購買其“中獎套餐”的消費者。這種行為是否符合“隨機”的定義,能否適用于上述50號文,還有待商榷。
稅務機關認為華帝的促銷行為屬于50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華帝應當根據50號文件第三條的規定,按照捐贈物品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為消費者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第三,1元錢更節稅。從稅收角度來說,法國隊奪冠后,按照1元收取貨款,而不是全額退款,對華帝和消費者更有利。在此次營銷活動中,華帝不僅按照捐贈商品的市場價格繳納了增值稅,還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同時還存在為消費者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風險。華帝在法國隊奪冠后按照1元收取貨款,而不是把貨款全部返還給消費者,會更有利。與0元賦予的“視同銷售”不同,1元銷售商品,如果能夠說明其合理的商業目的,而不被定義為《財政部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四十七條“企業在沒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情況下,通過實施其他安排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收入”,則可以視為企業的促銷活動,屬于一種打折銷售。關于折價銷售,根據(國稅發[1993]154號)和(國發[2010]56號)的規定,納稅人折價銷售貨物。如果在同一張發票的金額欄中注明銷售額和折扣金額,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第五項規定:“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給予的價格折扣,屬于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華帝也可以根據貼現金額確認收入。關于消費者的個人所得稅,根據《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一條“1。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勞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或優惠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時,消費者沒有納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