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出售無形資產的會計分錄是:
借方:銀行存款/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累計攤銷。
貸:無形資產/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資產處置損益。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的非貨幣性資產。主要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和特許經營權。“資產處置損益”是新增加的會計科目,主要用于核算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出售和轉讓所產生的處置損益。
無形資產通常以實際成本計量,即取得無形資產并使其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視為無形資產的成本。對于不同的無形資產,其初始成本構成是不一樣的。
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自滿足無形資產確認條件時起至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止發生的全部支出,但不再調整以前期間已經支出的支出。
對于一般無形資產,企業會計準則中要求披露的有關無形資產的信息包括:各種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各種無形資產的期初和期末賬面余額、變動情況及原因;當期確認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除按上述規定披露土地使用權外,還應披露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但在現行財務報表中,資產負債表上只列示“無形資產”一項,反映無形資產的攤余價值,現金流量表中只設置“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收到的現金凈額”和“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支付的現金”一項,不能反映無形資產的變動情況,不能滿足報表使用者對無形資產信息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