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法規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的規定政部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制度。
需要滿足的五個條件:
1.從2019年4月納稅期起,連續6個月增量免稅額大于零,第6個月增量免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內沒有騙取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內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您未享受領取(退款)后立即退款或退貨的政策。
第二,例子
1.大洋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成立于2017年,企業納稅信用等級為B級.2019年3月底,余額為人民幣200,000.00元,2019年4-9月增值稅申報情況如下:
單位:萬元
月銷項稅、進項稅、上期余稅100150207051001207090611013090110713010011080815018080110920018011090:
第六個月的增量免稅額為:90-20=70萬元和50萬元,所以滿足條件1。滿足條件2。如果滿足條件3、4、5,遠洋公司可以申請增值稅退稅。
2.計算退稅金額。
(1)假設2019年4-9月公司所有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為800萬元,同期抵扣的所有稅款為:150 120 130 100 180 180=860萬元。退款比例為:800/860=93.02。
(2)增量免稅額=90-20=70(萬元)。
(3)允許返還的增值稅額=70*93.02=65.12(萬元)。
3.收到退回的增量稅免稅額后,相應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銀行存款65.12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65.12萬元。
4.退稅余額為
90-65.12=24.8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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