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一)用于簡易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服務、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所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類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納稅人的社交、娛樂消費屬于個人消費。(二)外購商品的非正常損耗,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更換服務和運輸服務。(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加工修理勞務和運輸勞務。(四)不動產的非正常損失,以及該不動產所消耗的商品采購、設計服務和建筑勞務。(5)非正常損失的在建房地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勞務和施工勞務。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修的房地產,均為在建房地產項目。(六)購買的客運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七)財政部認定的其他情形。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燃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和智能建筑設備及配套設施。”
因此,如果公司取得的進項發票沒有用于上述情況,可以按照規定進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