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作者:李莉
這是李莉博客和合伙指南的第1083篇文字。
股東大會能否決定要求股東提前出資,能否要求股東向公司出借資金?
在一個公司的管理中,很多矛盾和糾紛看似是利益沖突,但本質上很多是因為缺乏必要的常識。
因為缺乏常識,所以預判,所以操作,留下了一地雞毛,可以作為糾紛的導火索。
有常識,懂得尋求管理方面的專業協助,雖然無法消除糾紛和爭議,但可以大大減少不必要的矛盾,更有效地解決爭議。
股東大會是怎么運作的?難道是股東一起開會?是不是一切都可以靠多數票決定?
當然不是。根據公司法,股東會的職權范圍是合法的,大部分程序是合法的。
另外,股東和公司的關系,很多人都不清楚。我一直認為股東有義務為公司買單。這也是一團亂麻。
除了出資的義務,股東當然可以承諾為公司提供一些商業上的支持。但是在沒有任何其他約定的情況下,股東雖然希望公司好,但是除了出資已經是公司法的責任之外,對公司沒有其他商業義務。
今天說的這個案例,就是公司大股東對這個問題認識不清引發的。本公司大股東通過股東大會多數決定和股東大會決議,不僅要求股東提前出資,還要求股東借錢給公司。不同意的股東提起訴訟。
2021年5月25日,A公司召開2021年臨時股東會,并作出股東會決議。會議應到股東3名,實到股東3名,代表公司表決權100。該決議指出:
.其中,夏某、黃某2名股東同意該決議,即該決議以公司65%的表決權通過;本議案有一位股東彭反對,即投反對票的股東占表決權的35%;沒有股東回避表決,即棄權的股東占0。綜上所述,本公司65%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以下決議:
一、股東出資額:決議如下:
1.股東夏持股45股,應繳納出資額1575萬元。截至2021年5月24日,股東夏的實際出資額為1289.765萬元,股東夏應在2021年5月31日前補繳剩余出資額285.235萬元,否則股東夏只能按照實際出資額/三股東實際總出資額的比例享有目標地塊的分紅權。關于股東夏某的出資額被第三方匯入A公司,導致A公司存在被第三方主張還款的風險,該事項在另一議案中另行解決。
2.股東彭持股35股,應繳納出資額1225萬元。截至2021年5月24日止,彭實際繳納的出資額為人民幣10,000元。股東彭應于2021年5月31日前補齊出資1萬元,否則股東彭只能按照三股東實際出資額/實際總出資額的比例享有目標地塊的分紅權。鑒于彭否認已匯給A公司的1萬元為投資款,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歸還借款,另作決議。
3.股東黃持有200股,應繳納出資額700萬元。截至2021年5月24日止,股東黃實際繳納的出資額為人民幣700萬元,已履行全部出資義務。股東黃為公司支付的人民幣作為A公司向股東黃的借款,按月向其支付利息,年利率為12,直至支付日止。
4.各股東出資額的支付方式和分紅方式
三。目標地塊的融資與開發:A公司的目標地塊即將面臨開發建設的資金急需。為了解決A公司的資金困難,A公司計劃在半數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下,通過銀行貸款籌集資金。如果融資后仍有資金缺口,A公司將向股東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2計算),全體股東應積極履行出資和借款義務,其中投票反對貸款融資的股東應履行借款義務,以保證A公司的發展建設。
本決議作出時,公司章程規定認繳期為2038年9月1日前。換言之,本決議第一條實質上要求股東將認購期提前至2021年5月31日;第三,要求股東有在公司資金短缺時借錢給公司的義務。
股東彭訴至一審法院:1。確認甲公司2021年5月25日臨時股東大會決議無效;2.一審訴訟費由A公司承擔.
法院認為:
1.多數表決要求股東提前出資,這是不合法的,也是無效的。
甲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在2021年臨時股東大會上作出的決議共有5項,其中第一項決議主要是確認甲公司投資總額為3500萬元,全體股東將按照在工商登記的股權比例履行出資義務,出資期限為2021年5月31日;認繳的注冊資本應視為實繳資本。
根據A公司章程規定,A公司注冊資本為2000萬元,各股東認繳期為2038年9月1日前。因此,上述第一項決議的實質是修改公司章程。根據A公司章程規定,該決議必須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表決時只有代表65個表決權的股東同意上述決議,未達到章程規定的比例。同時,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定期利息。在彭明確反對的情況下,上述決議要求股東提前繳納出資,也侵害了股東的期限利益。
2.如果股東不同意,以股東大會決議的方式要求股東承擔借款義務,是違法無效的。
保證A公司的開發建設”,根據第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彭作為A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700萬元為限對A公司承擔責任。彭某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決定是否借錢給A公司,故該部分決議侵犯了彭某自由處分其民事權利的權利,違反行政法規的規定也應認定無效。
也許有人會問,如果所有股東都同意以上兩個決議,那么這個決議有效嗎?
有效。因為這相當于所有股東都同意處置自己的權利。
多數票不代表有效。
事實上,在民法領域,只有少數事項可以規定為多數表決有效。在大多數情況下,你不能通過多數表決來干涉他人的權利,更不能為他人設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