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根據職工的工作性質和特點進行統一生產,并要求按在職職工人數著裝的,可以不列入福利費。根據《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4號公告)第二條規定,“根據企業工作的性質和特點,企業統一生產、要求員工工作時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費用,可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作為企業的合理費用在稅前扣除”,直接將服務費用作為公司的合理成本費用。
現行增值稅條例沒有規定工作服進項稅額的扣除,未計入福利費的工作服進項發票注明的稅額可以參照企業所得稅的規定扣除。
借:管理費用、工具費用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款:銀行存款
2.但如果企業在商場購買衣服后發給員工,則應作為員工福利費,在取得專用發票時不能抵扣進項稅,由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如果車間的工作服是先采購后按需發放,則在驗收入庫時計入新準則中的周轉材料——低值易耗品,領取時再按員工所屬部門計入相關費用賬戶。
4.特殊情況:如果是勞保支出,比如為了保證員工工作安全而佩戴安全帽,則歸類為勞保用品。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費用,允許扣除。一般理解的數額“合理”,即第一,必須是由于工作需要;二、為具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或提供者;3.限于一定的支出范圍:如工作服、手套、安全防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
勞動保護費用,包括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等防暑降溫費用,屬于生產性福利,不作為勞動者的應納稅所得額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