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不退還預付款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2013年,張某與莊某共同購買了某房地產公司的一棟住宅樓。選了樓號后,按照一家房地產公司的要求,沒有人要交5萬元的購房定金。因張某未帶全現金和銀行卡,經與莊某協商,由莊某支付購房定金,張某在簽訂正式買賣合同時為陸某支付同等金額。基于信任,莊用信用卡支付了兩套住宅定金。2013年8月,某房地產公司通知莊某簽訂正式購房合同。莊某要求張某支付預先支付的購房定金但遭到拒絕。莊某只好自己去交房款。后莊提起訴訟,要求張支付預購定金。
合議庭意見:判處張支付購房款。
判決張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莊已交付的購房定金人民幣5萬元。
聲明:構成不當得利
《學樂佳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正當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正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可見,不當得利有四個要件:(1)獲取利益;(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三)取得的利益與他人遭受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4)沒有法律依據。
本案中,莊某與張某為朋友關系,基于對張某的信任,代張某支付了購房定金5萬元。張與莊之間不存在經濟關系,雙方不存在債務糾紛。張某無合法依據獲取利益,莊某遭受損失,已構成不當得利,應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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