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風還不如你的會計分錄作為對違法行為的供認。
段2017-08-24
最近網上流傳幾條“建筑行業雙方會計分錄”。
“建筑業掛靠經營是否有專門的會計分錄?"如果你知道該怎么做,你會感到驚訝的。
有,有,而且分為“采購建材”、“收取工程進度款”、“扣除管理費”。當然,網友的一些評論也說明了問題:
——“掛靠可以這么明目張膽嗎?”
——“雖然我沒有在建筑行業做過會計,但我是這么認為的。關聯方作為核算主體和合同簽訂方,收到發票和開具發票不作收入成本,但全部通過往來賬戶核算。這樣的操作,相當于明明白白把自己的資質借給了別人。建筑行業附屬業務是這樣操作的嗎?”
——“其他業務收入?是明目張膽嗎?”
說實話,這種“財稅知識”的傳播,讓筆者覺得既驚訝又可笑。令人驚訝的是,如今的財稅圈真的很牛逼,大樓居然和這個平日里需要藏在雪中的行業秘密掛鉤,公開做了專門的會計分錄;諷刺的是,如果財務人員真的按照打擊施工的違法行為操作,這些會計分錄不就是最好的告白嗎?當然,作為老板的你很可惜。你花錢請的會計,根據江湖秘籍,做了幾個“建筑行業掛靠管理”的自營會計分錄,輕松幫你自首。
慢點說,經過一番動腦,我突然想到,那個發明并傳播江湖秘籍《建筑行業掛靠管理專用會計分錄》的人,就是建筑市場監管部門派到財稅部門的臥底,讓這些“輕信和愚蠢”的會計舉報自己的違法行為。
我國《建筑法》明確禁止建筑工程掛靠行為,禁止建筑企業以任何形式超越自身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其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
建筑業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因承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損失的,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也明確規定“承包人違法分包、違法分包建筑工程或者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以有資質的建筑公司的名義與他人簽訂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沒收當事人取得的違法所得。”
現在你知道建筑行業掛靠經營的違法性了吧。那么,你敢按照這些“建筑業掛靠經營專項會計分錄”實際上是自己坦白的違法行為嗎?
很多精彩的武林故事告訴我們,江湖醫生賣的江湖秘籍看似神奇迷人,結果你的經脈可能倒流,你可能精神錯亂,走火入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