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84號
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陳發勇、王軍:
經查,您在北京騰信創新網絡營銷技術有限公司2020年財務報表項目(中興財光華審會字[2021]第319028號)的實務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風險評估和控制測試
未能正確評估重大錯報和相關資本占用欺詐的風險;未正確記錄部分貨幣資金內部控制設計和執行有效性的評價過程;收入周期控制測試不包含單個重要組成部分的樣本。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準則第1131號——工作底稿》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三十九條、《中國注冊會計師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二十九條、《中國注冊會計師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第八條、第十五條、《中國注冊會計師準則第1301號——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二、貨幣資金實質性程序和會計分錄測試。
一是部分預付款程序執行不到位,關聯資金交易的合理性沒有完全實現;二是本期注銷的13個銀行賬戶未進行函審確認,稿件中未說明原因;三是沒有報告日未收到銀行回復等異常事項的審議記錄;四是未記錄大額銀行收付測試、銀行雙向流動測試等實質性程序的測試范圍和樣本選擇依據;五是沒有實施會計入行測試。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工作的基本要求》第28條、《中國注冊會計師準則第1131號——工作底稿》第10條、《中國注冊會計師準則第1301號——證據》第10、13、15條、《中國注冊會計師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12、17、21、23條、《中國注冊會計師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33條的規定。
三。報告和特別說明的披露
報告和非標準意見特別說明信息披露不充分。如果在有保留意見的報告中沒有說明無法取得證據的原因,在報告和專項說明中沒有充分披露“受限”事項的形成過程和原因。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準則第1502號——在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第21條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4號——非標準意見及其涉及事項的處理(2020年修訂)》第6條的規定。
您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你所應當關注執業風險,及時采取措施,加強質量管理,保證執業質量,并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書面報告。
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