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以字[1999]40號發布了《關于企業和地勘單位探礦權采礦權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文件將采礦權確認為無形資產,要求企業(包括地勘單位確處理其形成、價值攤銷和采礦權轉讓。
一、設立會計賬戶
根據財會字[1999]40號文件規定,企業取得探礦權的,其向國家支付的探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價款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相關費用先計入“勘探開發成本”;勘查后形成地質成果時,轉入“地質成果”;不能形成地質成果的,一次性計入當期損益,借記“管理費用”。但礦業權作為無形資產處理,相關會計處理主要涉及三個賬戶:
1.無形資產:企業應在“無形資產”科目下增設“礦業權”明細科目,核算企業通過支付礦業權價款取得并由國家出資的礦業權。支付礦業權價款時,借記本明細科目,價值攤銷或轉讓時,貸記本明細科目;其借方余額反映采礦權的攤余價值。
2.管理費:企業在管理費科目下增設采礦使用費明細科目。企業按規定支付使用費時,借記明細科目,月末轉入當期損益。
3.其他應付款(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其他應付款”):企業應在本科目下增設“應付礦業權價款”和“應付采礦使用費”明細科目。反映應付金額時,貸記明細科目,實際支付時,借記明細科目,貸方余額為未付金額。好夢織,好夢織。
二、礦業權形成的會計處理
企業通過支付礦業權價款取得的由國家出資的礦業權,應當按照規定作為無形資產。
【例1】M公司按規定向國家繳納600萬元,取得某礦區采礦權。按如下方式進行會計分錄:
借:無形資產——采礦權600000。
貸款:其他應付款33,354,應付采礦權款6,000,000。
實際付款:
借:其他應付款33,354,應付采礦權款6,000,000。
貸款:銀行存款6000000。
三、采礦權價值攤銷的會計處理
企業應根據采礦權的受益期平均攤銷“采礦權”。
【例2】例1中,M公司將上述采礦權按受益期10年分期攤銷。月攤銷額5萬元,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管理費50000。
貸:無形資產——采礦權50000。
四、礦業權轉讓的會計處理
企業取得采礦權后,可以依法轉讓。轉讓時,礦業權價款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的,應先繳納礦業權價款,否則不能轉讓。
【例3】根據例1的數據,假設M公司在轉讓前仍欠采礦權價款300萬元;受讓方為550萬元,攤銷后的采礦權價值為120萬元。會計分錄應如下:
1.支付采礦權價款(按規定轉讓50的資本)。
借:其他應付款:——應付礦業權價款:3000000本文于織夢。
貸款:實收資本——
國家投入資金150萬。
銀行存款1500000
2.獲得轉讓收入
借方:銀行550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550萬元。
3.結轉采礦權成本
借:其他業務支出480萬元。
貸:無形資產——采礦權4800000。
4.采礦權轉讓應繳納的營業稅(稅率5)
借方:其他業務支出27.5萬元。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275000。
如果是地勘單位,則不使用“其他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而是根據需要使用“——種營業收入和——種營業成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