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很多老板:‘我開了公司,錢歸公司,所以我=公司=錢,我=錢’。
最后的結論是,公司的錢是我個人的錢,我愛怎么用就怎么用,就是左口袋進右口袋出,不用交稅。真的是這樣嗎?公司的錢是老板的嗎?老板隨便轉讓不需要交稅嗎?可能很多公司的老板都有這種想法,難道我沒有權利支配自己辛辛苦苦賺來的錢嗎?為什么稅務局要來分一杯羹?老板不懂稅法可以理解,但是如果你不嚴格控制納稅申報,那么公司就會出事。
老板向公司借錢,被罰70萬。
一個老板幾年前開了一家公司,生意很紅火。后來他需要買房改善生活,就從公司‘借’了350萬元買房。公司缺350萬,要把賬算平,于是公司會計當時是這樣做賬的: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老板借350萬貸:銀行存款350萬。這筆借款借了很多年,一直掛在‘其他應收款’下,一直沒還。讓我們來看看這個。有什么問題嗎?我相信很多老板都會說我也是這么做的!也有很多老板在公司剛成立的時候,先往公司賬戶上轉一筆錢,然后再周轉。老板轉賬的時候是這樣做賬的:
借:銀行存款貸:股權——老板退股的時候,也把退股的資金作為股東貸款長期掛在‘其他應收款’賬戶下,不歸還。這些會計處理看似沒有錯,但在今年的‘稅收嚴打’環境下,這樣做是致命的!地稅局在對老板的公司進行稅務檢查時,在公司的‘其他應收款’項下發現了老板轉移多年未歸還的350萬元‘借款’。稅務局的同志看完拍了拍桌子:這個還不錯,交稅!最后老板借的350萬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是70萬,代扣所得稅50罰款是35萬,一共105萬沒了。為什么這筆借款350萬元被確認為‘利息、股息、紅利收入’?2003年下發了一個文件稅[2003]158號),其中第二條規定‘個人投資者在納稅年度內向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納稅年度結束后未歸還且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股利分配,按照‘利息、合伙’。可見,公司雖然歸老板所有,但不是老板的小金庫。老板不可能長期不做其他事情就從公司的賬戶上提取資金。
老板想向公司‘借’怎么辦?
一般來說,這樣做是違法的,除非是臨時借款,利潤分配等特殊情況。根據《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機構開立基本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并向稅務機關申報其全部賬號。把公司基本賬戶的錢轉到老板私人賬戶是什么原因?如果是公司貸款:
借:其他應收款——老板名下貸:銀行存款后,你得到一張證明其用途的發票,可以是采購材料或其他允許列支的費用,可以沖減其他應收款。
借款: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固定資產/原材料及其他借款:其他應收款或老板還款;
借:銀行存款/現金貸款:其他應收款。但如果借款時間超過一年,根據稅法會被認為是老板個人利潤的分配,需要就這筆錢繳納個人稅。看到這里,是不是驚出一身冷汗?財務部門要趕緊看看自己的賬本。有這樣的稅收風險嗎?
(小艾財稅俱樂部,稅歸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