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售商品的會計分錄
甲:某工業工廠委托乙公司代銷服裝100件,不含稅價格500元/件,成本200元/件。月底收到B公司的寄售單,顯示本月已售出80件服裝。工廠根據發貨清單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托運費是每件50元。5天后,工廠收到了扣除寄售費后的全部款項。這個工廠應該做什么會計處理?
寄售方式有兩種:買斷和收取傭金。
1)采取買斷的方式代銷商品,委托人可以自行制定售價,售價與買斷價的差價就是委托人的利潤。
2)收取傭金寄售商品,寄售人只能以寄售協議中確定的寄售價格出售寄售商品。
該廠的會計分錄是:
(1)發出寄售貨物時:
借:寄售商品20000。
信用:庫存20000。
(2)收到委托單后:
借:應收賬款:——b公司代銷:46800。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4萬元。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800
同時結轉產品成本: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16000元。
貸款:代銷商品16000。
(3)收到代理商開具的傭金發票后:
借方:銷售費用4000元。
貸:應收賬款:——b公司代銷:4000元。
(4)收到委托付款時:
借方:銀行存款42800
貸:應收賬款:——b公司代銷:42800。
乙公司的會計分錄如下:
(1)收到寄售貨物時:
借:50000貨物寄售。
貸款:寄售商品5萬元。
(2)實際銷售商品時:
借方:銀行存款46800
貸:應付賬款4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800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6800。
貸:應付賬款6800
借方:寄售商品40000元。
貸款:寄售商品4萬。
(3)支付貨款和結算傭金時:
借方:應付賬款46800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4000。
銀行存款42800
沒有簽訂代銷協議,如何處理代銷產品的稅務?
建立寄售關系必須簽訂寄售協議。沒有簽訂代銷協議的,應按照正常銷售行為進行涉稅處理,包括代銷產品的退貨。此外,在代銷關系的前提下,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或者代銷的,視為銷售貨物。因此,無論是企業將貨物委托他人代銷,還是企業將他人委托代銷的貨物進行銷售,都視為銷售,應繳納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五項規定,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如未收到寄售清單和款項,則為寄售貨物發出180天的日期。
因此,如果企業沒有收到寄售清單或貨款,則應在寄售貨物發出180天后的當天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并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而不論收貨人是否銷售貨物。發貨人退回寄售貨物的,根據情況作退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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