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增值稅處理條例》規定,現金折扣(銷售折扣)的折扣金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扣除,折扣金額計入財務費用。《所得稅法》規定,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于現金貼現。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的金額,現金折扣應當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其實通俗地說,就是稅法不在乎你什么時候收錢,怎么收錢。反正你的貨值那么多錢,這個價格還要交那么多稅。但是損失確實發生了,那就放在“財務費用”里,等你交所得稅的時候再給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