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內容和比較
[指南]:2017年7月5日,財政部修訂并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 22號),該標準自1月起施行。 2018年1月1日。一、修訂標準的主要內容(一)當前收入和...
2017年7月5日,財政部修訂并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 22號),該標準于2018年1月1日生效。
一、修訂準則的主要內容
(一)將當前收入和建筑合同標準納入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
在某些情況下,當前的收入標準和建筑合同標準不夠清晰,這可能導致使用不同的收入確認方法進行類似的交易,這將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修訂后的收入標準采用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來規范所有與客戶簽訂的合同產生的收入,并就“在一段時間內”還是“在某個時間點”確認收入提供具體指導,這將有所幫助更好地解決當前的收入確認時機問題,并改善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二)使用控制權的轉移而不是風險回報的轉移作為收入確認時間的標準
現行收入標準要求區分商品銷售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并強調當商品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到商品銷售時,應確認商品銷售收入。買方,有時在實踐中很難判斷。修訂后的收入標準打破了商品和服務之間的界限,并要求公司履行合同履約義務,即當客戶獲得對相關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三)為涉及多種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更清晰的指導
當前的收入標準僅對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導,具體體現在收入標準的第15條和企業會計準則解釋中的獎勵積分的會計處理中。這些法規遠遠不能滿足實際需求。修訂后的收入標準為包括多種交易安排在內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導,要求公司在合同開始日評估合同,確定合同中包含的各種履約義務,并遵守各種履約義務的承諾。貨物(或服務)的相對獨立售價將交易價格分配給履約義務,然后在履行履約義務時確認相應的收入。
([四)為某些特定交易(或事件)的收入確認和衡量提供了清晰的規則
修訂后的收入標準為某些特定交易(或事件)的收入確認和計量提供了明確的規則。例如,區分總收入和凈收入確認,帶有質量保證條款的銷售,為客戶提供其他購買選項的銷售,為客戶授予知識產權許可,售后回購,不需要退還的初始費用等。 ,這些規定將有助于更好地指導實際操作,從而改善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二、保持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2014年發布的新收入準則的持續趨同
《國際會計準則》的核心原則是,主體確認收入的方式應反映其向客戶的商品和服務轉讓,確認金額應反映實體預期由于交付而應獲得的金額商品和服務。為此,該標準為收入確認和計量設置了五步方法:識別與客戶的合同,識別合同中的個人履約義務,確定交易價格,將交易價格分配給個人履約義務以及履行每項履約義務。時間。
三、2006“ CAS14-收入”,“ CAS15-建設合同” VS 2017“ CAS14-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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