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改革”對代理行業的影響并不像想象的那么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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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改革”對代理行業的影響并非想象中那么簡單!
航空公司機票代理公司,因為客戶拒絕接收由航空公司簽發的行程單,而拒絕接收由代理公司簽發的增值稅發票。該代理商預訂公司必須按照“機票+代理商手續費”繳納全部增值稅。而且,機票的輸入發票不能從“行程扣除是什么?”中扣除。
作為代理公司的客戶,他絕對不想接受這個現實。代理費的數額很小,但是機票的數額卻很大,對這些企業來說,完整的稅收計算無疑是沉重的稅收負擔。但這是事實!所謂的增值稅改革會增加和減少負擔,在這種行業中,我認為它不會減少而是會增加!
在增值稅改革之前,營業稅的管理較為寬松。以這種方式處理了類似的情況。代理公司還向客戶開具了完整的營業稅發票,但是在申報營業稅時,它被默認允許遵循代理費“申報的類似差異稅”。
在增值稅時代,對于防偽稅收系統管理中包含的發票,這樣做絕對是不可行的。 “您沒有差異政策,如果您全額發行,則無法通過單窗口比較。”您要么不想為客戶開具發票,要么全額聲明發票。
1、作為代理,納稅人的增加值僅是代理費用,代理本身的價值僅是收款和付款行為。如果這樣做,則必須在開具發票后申報稅款。對于代理公司來說,這絕對不公平。
有沒有例外?在發票全部開具后,是否有不需要代理商申報的情況?據我了解,有兩個“歡迎添加”。
保險業在發票上注明的車船稅和滯納金。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產稅行為稅司關于在增值稅改革后實施車船稅征收管理中發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稅總財興辦函[2016]第46號),請在增值稅發票的備注欄中注明車船稅信息,具體信息包括:保險單號,稅期(詳細到月),車船稅的征收,滯納金,總額等納稅人可以取得保險公司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作為費用報銷的依據。
免征進口增值稅的代理商進口貨物。根據國家行政管理總局2016年第69號公告第8條的規定:納稅人進口的貨物按規定免征進口增值稅,其銷售不包括代收給委托方的款項。對于從委托方收取并代表其付款的款項,可能不會開具特殊的增值稅發票,但會開具普通的增值稅發票。
其他人呢?增值稅改革后,會征稅這么多差異嗎?如果您查看結果,請計數。但是我在這里討論的是代理,我認為征稅和差額稅之間仍然存在差異。
2、什么是代理?代理與自雇有什么區別?關于這一點,我認為最好的解釋是看看收入準則。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修訂本)》(征求意見稿),第33條規定,企業應根據其是否擁有有關商品(或服務)來確定交易的身份是否為主要負責人或代理商。如果企業能夠在向客戶轉移商品(或提供服務)之前控制相關商品(或服務),則企業為主要責任人,應根據已收或應收對價總額確認收入;否則,企業為代理商,應在扣除應支付給供應商的價格后,根據已收或應收對價的凈額或確定的傭金金額或比例確認收入。
通常表明公司在將商品(或提供服務)轉讓給客戶之前已經控制了相關商品(或服務):
(一)公司承擔向客戶轉移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主要責任;
(二)公司在轉移貨物(或提供服務)之前承擔了貨物(或服務)的主要庫存風險;
([三)企業有權獨立確定所交易商品(或服務)的價格;
(四)企業承擔應收客戶賬款的信用風險。
實際上,從會計角度看,它更多地是關于業務的本質。這個本質的重點是經濟實質是否與法律形式(如合同協議)相一致?發行票據,資金流向?風險和報酬等的匹配關系。如果代理合同規定了一項不等于收入的義務,那么它仍然可以被視為代理嗎?
就像票務代理公司一樣,如果合同是三方代理協議,則資金也將由代理收集并支付。代理公司不承擔退款等重大風險,并且代理公司無法確定機票價格。從這些方面來看,它與代理機構的本質是一致的。 ,代理費收入應按照凈額法確認。但是客戶沒有收到發票,無法開具發票,我該怎么辦?實際上,我不能滿足所有條件,所以我不得不流淚承認。除非國家稅務總局為代理商行業開具發票的特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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