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費。
工資是用人單位根據法規、行業規定或者與員工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福利是用人單位為了吸引人才或穩定員工而對員工采取的福利措施。比如工作餐,定期出差,團體保險等等。
在確認工資待遇的合理性時,可以按照以下原則來掌握:
企業制定了較為規范的員工薪酬制度;企業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和地區水平;企業在一定時期內支付的工資薪金相對固定,工資薪金調整有序進行;企業已就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五)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收為目的;第四十條《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總額的14%的,應予扣除。
國稅函〔2009〕3號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
關于職工福利費的扣除,《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 (一)尚未實行單獨辦社會職能的企業中福利部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店、診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和維護費用,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勞務費。
(二)員工醫療、生活、住房、交通等方面的補貼和非貨幣福利。包括企業支付給異地出差職工的醫療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的企業職工的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補貼、取暖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助、職工食堂救濟費、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差旅費等。
對于國稅函〔2009〕3號文件中未列明的費用項目,根據稅務總局所得稅司2012年的批復,如果確實是所有企業職工福利費支出,且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權責發生制原則,符合費用稅前扣除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實性、相關性和確定性要求的,可以按照規定作為職工福利費扣除。
第四條在《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取得的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留用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貼;生活補助,是指因某些特定事件或者原因對納稅人或者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納稅人或者其家庭的臨時生活補助。
根據2012年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在線訪談給出的答復,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原則,給予個人的利益,無論是現金還是實物,都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目前對集體(不是每個人都有一份)享有的不可分割、非現金的收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這里提出的不征稅原則是:集體恩
將自產或委托商品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研發費用——福利費
貸:應付職工工資——福利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貸款: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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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初是為會計圈發布的。作者:胡老師